关于开展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 2017-03-02

各相关企业:

根据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32号)和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》(国科发火〔2016〕195号)有关规定,以及全国高企认定办相关工作要求,我市2017年高新技术企业(以下简称“高企”)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开始启动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

(一)第一批

1、申报对象:

(1)拟重新认定的高企(2014年通过认定今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);

(2)符合高企认定条件的非高企。

2、截止时间:6月30日前,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。

(二)第二批

1、申报对象:符合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非高企。

2、截止时间:9月30日前,完成网上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。

二、特别说明

(一)认定流程:详见附件1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/重新认定工作流程》。

(二)申报材料:详见附件2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/重新认定申报材料清单(厦门市-2017年版)》。

(三)专项报告:申报材料中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(范本详见附件3)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(范本详见附件4)。2017年高企认定中介机构资格确认工作近期将完成,中介机构名单另行公布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(www.xmsti.gov.cn)、高新协会网站(www.xmhta.com)上,或请来电咨询。首次申报认定的企业,如未按规定进行辅助核算的,须向中介机构提供《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凭证索引表》(附件5)。近三年财务情况说明书由企业依据年度审计报告自行出具(范本详见附件6)。

(四)市高企认定办委托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承担高企认定的辅导咨询、受理等工作,所有辅导培训、咨询、受理等工作均不收取任何费用,市高企认定办从未授权或委托其它机构开展有偿服务。如遇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,或变相索贿等违纪问题,请向市高企认定办(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)或监察室投诉举报。

三、优惠政策

(一)经认定的高企,减按15%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(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)。

(二)原经济特区内(思明区、湖里区)在2008年1月1日(含)之后完成注册且新认定的高企,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,享受企业所得税“2免3减半”(国发〔2007〕40号)。

(三)厦门市各区科技部门对新认定的高企给予一次性补贴。

(四)高企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、政府采购招投标、高科技型企业人员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。

 五、联系方式

受理咨询:厦门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

咨询电话:2025913、2032126、2108271、2025955

2053981、2053362、2052826、2052969

咨询地址:厦门市虎园路2号科技交流中心405、406、407室

纸质材料受理:厦门市虎园路2号市科技局一楼

受理窗口电话:2025377

责任处室:市高企认定办(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)

电话:2661606、2028502

监督投诉:市科技局监察室

电话:2021829

 

附件:

1.高新技术企业认定/重新认定工作流程

2.高新技术企业认定/重新认定申报材料清单(厦门市-2017年版)

3.高新技术企业认定/重新认定专项审计报告范本(厦门市-2017年版)

4.高新技术企业认定/重新认定专项鉴证报告范本(厦门市-2017年版)

5.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凭证索引表(首次申报   认定且未按规定辅助核算的企业提供)

6.财务情况说明书(厦门市-2017年版)

 

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

2017年3月1日
(此件主动公开)